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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员工守则

    为了加强对派遣人员的管理,更好的为被派遣单位服务,使人才派遣工作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派遣人员要严格遵守《派遣员工守则》。

    第一条: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学习政治理论;坚决拥护和认真贯彻党的各项路线、万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二条:贵州省人才大市场是所有派遣员工的人事管理单位,对于在被派遣单位发生的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方面问题,派遣员工要积极和贵州省人才大市场联系,由贵州省人才大市场负责解决。

    第三条:积极参加被派遣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不断提高思想觉悟。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增强法纪、法制观念,遵纪守法。党(团)组织关系交由被派遣单位管理的,要积极参加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团)费,在政治上要求进步。

    第四条: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文明服务,尽职尽责 自觉维护被派遣单位荣誉。

    第五条:遵守工作纪律。尊重领导,团结同志;勤奋诚恳,服从组织,令行禁止,严守商业秘密。

    第六条:遵守被派遣单位的各项行政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被派遣单位的业务管理规定和业务操作流程。

    第七条:派遣人员要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技能,积极参加被派遣单位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

    第八条:派遣人员在预备签订合同时,要积极协助办理调档和完善档案手续资料、组织关系,转移各类社会保险手续。

    第九条:严禁提供假身份证、假档案、假文凭、假职称等虚假资料,一经发现将除名、辞退和行政(经济)处罚并做解除合同处理。

    第十条:严格遵守合同,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被派遣人员应经常和贵州省人才大市场保持联系,汇报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如果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变更要及时通知贵州省人才大市场。

    第十二条:派遣人员的经济担保人具体情况(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家庭地址等)如有变动,须及时通知贵州省人才大市场,并配合省人才大市场做好经济担保人变更后的一切手续。

    第十三条:合同终止后的三十日内,不续签合同的派遣人员必须到贵州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转交档案、各类社会保险及组织关系。逾期不办理档案转移,其档案转为贵州省人才服务中心一般流动人员档案,个人承担档案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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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10-16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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