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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贵州人才市场派遣人员党(团)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为加强派遣员工中党(团)员的组织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派遣员工党(团)员组织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派遣员工是指人事档案由贵州省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并由贵州省人才交流中心按劳动合同规定派遣到被派遣单位工作的人员。 (二)作为派遣员工中的党(团)员应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将党(团)组织关系随其人事档案转到贵州省人才交流中心党委。 (三)对派遣到各派往单位不同工作岗位的派遣员工中的党(团)员,均须坚持“管住、管好”的原则,加强组织管理。 (四)派遣员工党(团)员统计工作,由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团)组织负责统计上报。 二、党(团)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一)派遣员工中的党(团)员所去派往单位党(团)组织健全,且与派往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超过6个月的,可将正式组织关系从贵州省人才交流中心党委转到所去的派往单位党(团)组织,参加派往单位党(团)组织生活,按时缴纳党(团)费,行使党(团)员权利,履行党(团)员义务。 (二)派遣员工中的党(团)员到派往单位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内或工作地点不固定的,由贵州省人才交流中心党委出具党(团)员证明信,交所去派往单位党(团)组织,临时参加所去单位的党(团)组织生活,本人仍在贵州省人才交流中心党委交纳党(团)费。 (三)派遣员工中的党(团)员所去被派遣单位尚未建立党(团)组织,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派遣员工中的党(团)员参加贵州省人才交流中心的党(团)组织生活,交纳党(团)费。 三、党(团)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程序 (一)转入。派往单位党(团)组织健全,贵州省人才交流中心党委按照中共组织部关于转移组织关系的要求将派遣员工党(团)员的正式组织关系转到派往单位党(团)组织。 (二)转出。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派往单位党(团)组织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转移组织关系的要求,将其正式组织关系转到贵州省人才交流中心党委。 四、对派遣员工党(团)员的教育和管理 (一)加强派遣员工中党(团)员的教育和管理。组织好党(团)员学习,按时收缴党(团)费,组织党员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和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根据工作表现实施奖惩工作。组织团员开展教育活动和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工作,并做好团员的“推优”工作。 (二)派往单位党(团)组织对违反党(团)纪律的,由所在单位党(团) 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对给予留党察看以上组织处理的,其所在单位应在组织处理前,征求贵州省人才交流中心党委的意见;对团员作出开除团籍处理的,其所在单位应在组织处理前,征求贵州省人才交流中心团委的意见。派往单位党(团)组织对党(团)员做出的奖惩处理决定及按有关规定存入本人档案的有关材料,应及时交给贵州省人才交流中心党委、团委,归入派遣员工党(团)员本人档案。 (三)对在民主评议党员活动中,被确定的不合格党员,应由所在单位及时报贵州省人才交流中心党委,并把有关材料移交贵州省人才交流中心党委,由贵州省人才交流中心党委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五、派遣员工的组织发展工作 (一)发展党员工作 派遣员工在派往单位连续工作2年以上,经过培养、教育和考察,确实具备了共产党员条件的,在支部大会讨论之前,派往单位党组织须征求贵州省人才交流中心党委意见,经同意后,再按照规定程序发展其入党。预备期满转正后,应及时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个人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征求贵州省人才交流中心党委意见函等,有关材料移交贵州省人才交流中心党委,归入其本人档案。 (二)对派遣员工在被派遣单位工作期间,提出入党申请后又解除劳动关系的,派往单位党组织应将有关材料移交贵州省人才交流中心党委,归入其本人档案。 (三)发展团员工作 派遣员工经过培养、教育和考察,确实具备了共青团员条件的,在支部大会讨论之前,派往单位团组织须征求贵州省人才交流中心团委意见,经同意后,再按规定程序发展其入团,并将其《入团志愿书》及有关材料移交贵州省人才交流中心团委,归入其本人档案。 本派遣人员党团组织管理程序由本部门配合中心代理部共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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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9-12 10:16:00|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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