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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档案转递、党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的通知 黔人通[1999]55号

关于做好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及国家不包配大中专毕业生档案转递、
党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的通知
黔人通[1999]55号

省属各大中专院校:
    为了促进大中专毕业生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毕业生到非国有单位就业后有关人事关系、党组织关系系统进行有序接转和实现规范化管理,切实做好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省人事厅<关于做好1999年全省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关于<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通知》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及国家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档案转递、党组织关系接转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档案,一律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其它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管理。凡经贵州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同意接收手续的到非国有单位就业毕业生,请各校在毕业生毕业离校一个月内,将档案转至贵州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以便按时办理确定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工龄计算、转正定级、职称评定、因私出国、人才交流、人事争议仲裁等有关手续,切实维护毕业生利益。
    二、未就业的计划内毕业生档案,由学校统一转入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未就业的省外院校贵州籍毕业生档案转递参照执行。
    三、未办理工作安排手续、尚未实现就业的国家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档案,均转入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并输入毕业生求职信息库、帮助推荐就业。
    四、往届毕业生档案仍滞留在学校的,学校应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部转递到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由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统一、规范管理和转递。
    五、各校要坚决制止毕业生私自提档带档、非国有单位用人自行提档现象,确保毕业生档案转递正常、管理规范。
    六、为加强毕业生党员管理,凡经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手续到非国有单位就业毕业生的党组织关系,按有关转接程序转入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流动人员党组织。
    七、未就业毕业生党组织关系,在将毕业生档案转入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同时,按有关接转程序转入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流动人员党组织。
    八、毕业生党组织关系转入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流动人员党组织具体程序:学校党委——省高级工委——省直工委——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流动人员党总支部,再由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流动人员党总支部到直属党支部或下属各非国有单位党支部。
    九、各校在毕业生档案转递、党组织关系接转工作中出现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与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联系,联系电话:6811608。
    十、毕业生档案转递地址:贵阳市毓秀路18号贵州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邮编:550001。


贵州省人事厅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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